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不亏损。
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企业近两年内开发的国家级(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企业年研发活动的投资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受此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应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研发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产业化初期销售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的,在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时可以支持。
6、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等。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七份。
(二)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对评价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推荐奖励。
 
三、申请时间: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
 
四、复评: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技术中心条件同于新认定技术中心条件。
(1)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复评材料包括《合肥市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复评材料一式一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2)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复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复评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复评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支出经费(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市经信委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五、奖励与支持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合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兑现。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终止与撤销: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申报年度评价材料;经核实,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评价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企业技术中心存在不符合评价指标基本要求,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四)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经信委负责对终止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并对已奖励的资金予以追回。
 
七、附则 :
(1)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委。
(4)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经技术〔2008〕35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自动废止。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合肥市认定/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
4.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5.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8、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20万的资金奖励。
 
三、申报材料:
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等。
 
四、申报时间: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份。
 
【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申报工作,特别是材料撰写,是难点,需要专业的、懂得评审专家口味的项目申报代理机构来完成,如果由企业单独来操作,可能会浪费了许多时间与精力而不得其所。建议可以与专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合作,在他们专业的辅导下,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将大大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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