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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 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 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 3 人。
(五) 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 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 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 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 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 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 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 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 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 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九) 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十)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
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 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 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 5 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三) 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 3 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七) 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八) 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三、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 7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 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四、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一)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 地址迁入孵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税收贡献高于 500 元/平方米;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三 )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五、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三)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四)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六、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 ) 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 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 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 80%以上。
(四 ) 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长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 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 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 用途。
(五)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 )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场地总面积在 2 万平米以上低于 5 万平米的,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 (场地总面积在 5 万平米及以上,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20 家),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5 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 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七、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二 ) 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 (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1000 元/m2 (场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800 元/m2 ) 。
( 2 ) 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 得过 200 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八、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 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 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 区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 对通过评估的单位, 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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