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2年咸宁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申报条件认定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2/6/26  浏览次数: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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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咸宁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奖励1万元。

2、咸宁市嘉鱼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咸宁市通城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4、咸宁市通山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登记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咸宁市赤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被省科技厅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不包括专利奖励)、第三次申报高企获认定不再进行奖励,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

6、咸宁市咸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每个高新技术产品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二、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当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调整完善审核工作体系

(一)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科技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的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建立后备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督查工作;加强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的汇报沟通,争取指导、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高企认定奖补政策,支持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指标,检查认定企业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加强社会审计机构管理,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服务水平。

市税务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数据的信息比对;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相关督查工作,提供高企认定工作所需数据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高技术产业和企业培育,组织推荐相关领域企业进入高企后备企业库;支持行业头部企业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市经信局负责利用技改政策推动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与信息化融合,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产品,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扩产增效;负责加强工业企业培育和运行调度,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组织推荐中小企业进入高企后备企业库,推动传统产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市统计局负责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产业的数据统计,做好季度监测分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引导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开展专利布局;积极协调省知识产权局运用专利优先审查机制,支持企业尽快获得专利授权。

(二)明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

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执委会),市执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申报、审核等工作。

1.负责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

2.组织并指导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3.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4.负责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认定办。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及时向省认定办报告;

6.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及季度统计等统计工作,并向省认定办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认定审核流程

(一)企业走访

市执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情况,实现审核推荐关口前移,对企业开展实地走访,实现申报企业现场走访全覆盖,提升企业认定申报质量。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是否对企业进行申报推荐的依据。

(二)审查推荐

1.市执委会登录“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综合应用数据分析对比基础上,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同时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同,统一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将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推送到同意推荐状态。不符合上会条件的企业退回到修改状态或形审不通过状态。

2.市执委会结合企业实地走访情况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情况,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填写《形式审查情况表》。申报企业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开展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

1.评审标准

参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为简化高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中,不再由企业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评审要求

(1)市执委会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工作,评审系统由省认定办提供,评审专家从省高企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地技术、财务专家入选省专家库)。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市执委会将通过评审企业名单行文报省认定办。

(2)第1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参加第2次评审,第2次评审为终评。

(四)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市执委会组织做好省认定办定期抽查工作。省认定办对市执委会上报的评审通过企业名单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研究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并上报国家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纸质材料提交

通过备案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线打印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并装订成册,向市科技局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须是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的版本,确保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的一致性,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市科技局应认真核对企业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真实性、一致性,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保存期5年。

三、其他说明

1.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开展。市执委会建立“零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省认定办报送上月高企工作情况。

2.省认定办根据各地企业申报推荐情况,每月下旬线上会商,每季末线下联审,确定拟报备企业名单和拟核查企业名单。对会商无异议的企业,及时上报国家认定办;对会商存疑的企业,转入集中核查阶段。

3.省认定办重点对存疑企业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报备依据。

4.根据国家认定办安排,每年9月20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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