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科技项目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9/22  浏览次数:858

经研究,现将《黄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黄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及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在高新技术、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等领域,支持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助推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2-3年,优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区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相关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托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黄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取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一)制订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所辖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真实性,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或受委托机构受理项目申报,由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领导小组审议并予以公示。报市政府审核,下达立项计划。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少于申请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若申请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须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整合精简项目有关信息填报、数据报送和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减少过程检查,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滞缓的项目发放《市科技计划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提醒单》。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组织实施,也可由其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统称“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项目及验收材料真实性,出具《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审查承诺函》,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三)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及验收材料真实性审查,明确验收形式并组织验收。

(四)研究确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项目验收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五)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加盖验收专用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以研发为主的项目需提交技术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四)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

上述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形式,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财务验收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和拨付、会计核算和支出、预算执行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结题”结论:

1.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

2.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原则上从市科技专家库或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执行回避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专家对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专家应严格依照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七章  追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存在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项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项目和材料真实性审查责任主体,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对未能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核验项目实际情况,导致项目虚假、材料虚假等情况的归口管理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该区域、部门项目申请,并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未尽职尽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组织项目评审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黄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黄科〔2018〕40号)废止。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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