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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2/8/15  浏览次数: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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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类项目。
1、埇桥区企业技术中心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皖经信科技〔2018〕4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材料一式一份),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市经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进行现场核实和综合评审,择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通知要求,按时将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按时报市经信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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