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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及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11-10  浏览次数: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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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誉记载良好。组织在安徽省境内实践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实在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会集,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间在孵企业可运用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装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运用事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具有职业化的服务部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组织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装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份额不低于30%,或具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结业企业不少于5家。

二、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运营时间满1年。
(四)拥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五)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六)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七)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6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八)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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