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2021年度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24  浏览次数:1268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委农办等15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农工办〔202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条件,从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中择优推荐。已经被评为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推荐。

二、申报办法

依据县(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

三、申报条件

根据市委农办等15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农工办〔2021〕7号)要求,按照《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和《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执行(附件1、3)。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且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2.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证明);

3.农民合作社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须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提供截图);

4.农民合作社土地规模过大不符合适度规模经营的,不予推荐;种植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5.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得有耕地弃耕或土地撂荒现象(提供乡镇或村证明);

6.农产品生产类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7.未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报表或未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8.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9.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的通知》(皖农合函〔2015〕646号)要求,家庭农场要提供2020年度(汇总表)及2021年1-6月份(分月表)基础台账;

四、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材料格式见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附件2)和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4)。

下载网址:(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同时,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1、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文件(须盖章)及公示证明;2、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3、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五、申报、核查及认定程序

(一)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市级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县(区)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同志交叉核查(核查不低于50%),并提出核查意见。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六、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的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农民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9.规模流转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的。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好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工作。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3.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4.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5.2021年申报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6.2021年申报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政策咨询热线:19855109691(可加V)

附件1

 

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四、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五、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市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15%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七、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八、按时报送2020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十一、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二、适度规模经营不再明确具体数量指标。原则上粮食类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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