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马鞍山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政策 奖励高达1600万元

文字:[大][中][小] 2021-8-23  浏览次数:1236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加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统一领导,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工作目标。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按照“1年打基础、3 年上规模、5 年翻两番”的目标,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市上市企业规模化增长,上市企业总数超过 2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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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培育环境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各部门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挂牌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自收到企业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中介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四)提升企业上市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涉及市内拟上市挂牌企业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建立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确需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要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向企业包保领导报告情况,并提请协调解决。
(五)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定期组织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学习深造,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企业家队伍。根据
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训服务,加深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对上市路径的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掌握,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六)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服务资源。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打造一支专业强、服务优、素养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队伍,吸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资本市场相关金融机构落户马鞍山,对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法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 万元;法人期货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 万元。
三、强化企业培育
(七)完善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对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工作。根据全面分类、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板块的原则,上下结合建立本地本行业系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分类汇总形成全
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适时公布企业名单。
(八)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提供“一企两专员”贴身服务,定向对接、响应企业需求,推进“一站式”扎口服务,全力营造“快速、精准、周到”的资本市场服务氛围。
(九)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力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招才引智“一把手工程”,培育壮大民营经济主体力量。各县区(开发园区)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产业政策、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加速培育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企业。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融资、用工及制度性交易等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
(十)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各级各部门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早发现、早培育、早服务、早保护,加强高成长性企业跟踪服务,构建持续有效的挖掘机制。积极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结合,推动高成长性企业成长为“独角兽”并迈向资本市场。
(十一)规范引导中介机构服务。上市后备企业选聘或调整中介机构时,需及时告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制度,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服
务质量和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申报“诗城人才”计划。
每年开展“券商贡献”优秀单位评价工作。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
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部门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减免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收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产权变更过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十四)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市级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分四个阶段共给予 1600 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给予 40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 80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奖励按不少于50%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规范发展,其中: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由“新三板”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 IPO 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市前两年地方贡献为限)。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境内 A 股企业上市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我市的,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对将外地 A 股上市公司迁至我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对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在本意见实施后完成改制的企业,参照本项标准补齐奖励)。
(十七)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子公司落户我市分拆上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相应奖励。各县区(开发园区)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条件,在项目落户、土地供给、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优先安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向上级部门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
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等条件下,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十九)优先考虑项目用地、立项。上市后备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安排用地指标、环评审批等各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
(二十)引导对接各类金融资源。支持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
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 1.2%以内。市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专项子基金,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与市场化基金达成投资意向后,可以同等条件跟投,跟投金额不超过当次总投资额的 50%。
五、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一)健全市级协调领导机制。调整充实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相
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协调全市上市挂牌日常性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施重点后备企业包保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优化职能单位服务机制。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
挂牌前 3 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和有利发展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商。
(二十三)强化企业上市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力度。
(二十四)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建立与上交所、深交所和其他重要资本市场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组织成立市资本市场专家咨询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代表组成,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
六、其他事项
(二十五)本政策中的奖励,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其他均由市、县区(开发园区)两级财政分阶段各承担 50%。省级有奖励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行奖励(不含市级配套资金)。
(二十六)凡已享受本意见的本市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我市的,或因市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
的所有财政奖励,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负责追缴。
(二十七)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奖励只可享受一次,退出精选层又再次进入的不予重复奖励。获得过辅导期奖励,又重新辅导备案的,不予重复奖励。本文件生效后已申报上市挂牌的企业,原先分阶段奖励低于本文件标准,不予补齐奖励差额部分,后期阶段执行本文件奖励标准。获得上市过会奖励,上市未成功又重新申报上市的,不予重复奖励。除再融资奖励外,已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二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二十九)原《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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