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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市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申报时间及认定管理办法汇编

文字:[大][中][小] 2024/3/7  浏览次数: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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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1、申报单位上报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

2、局属训练单位上报截止时间:2024年5月30日

 

二、合肥市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优势,提高全市青少年训练的质量和效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促进合肥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参照《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具有相对较高训练水平,实行集约化管理,为我市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机构。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打好基础,规范基本技术动作,提高训练水平,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比赛,为市级训练队积极输送后备人才。

第四条“基地”由市体育局认定,市体育局所属各训练单位对所管理的运动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四年认定一次,按省运会周期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项目俱乐部等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地”的项目主要包括: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橄榄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游泳、跳水)、射击(射击、激光射击)、射箭、体操(体操、蹦床)、击剑、武术(套路、散打)、国际式摔跤、跆拳道、拳击、举重、柔道、赛艇、皮划艇(静水)、空手道、中国跤、轮滑(速度轮滑、轮滑阻拦、轮滑冰球)、滑冰(雪)、霹雳舞、马术、滑板、自行车(公路、小轮车)、软式棒垒球等。

(二)有从事申报项目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专职体育教师、教练员。体育教师、教练员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一般不得少于2人。

(三)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训练场地和器材。

(四)申报项目常年在训运动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酌情减少。

(五)在训运动员均能保证正常的文化课学习。

(六)申报“基地”的项目在前四年(含检查认定当年)参加年度合肥市及以上中小学生比赛,均有个人或团体能进入该项目比赛的市级前三名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前八名。

(七)申报“基地”项目在前四年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级别的青少年比赛中,不得有任何违反赛风赛纪、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和事件。

(八)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合肥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核准证书。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通常情况下在省运会结束的次年,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合肥市单项后备人才基地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各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设置条件,对所属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合肥市体育局相应训练单位。

(三)合肥市体育局相应训练单位接到申报材料后,须于一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并于当年五月底前将评估意见报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四)市体育局根据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市级训练单位的评估意见,结合项目布局和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基地的认定。

第九条认定命名

(一)凡通过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体育局命名为“合肥市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项目)”。

(二)“基地”认定结果将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为“基地”的单位,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需重新申报,经认定达到“基地”标准的,继续命名为新一轮的“基地”。未申请参加认定或经评估未达到认定条件的,不再命名。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基地”的认定、相关政策的制定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负责对“基地”的实地认定、评估、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一)必须保证专项经费按照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同时对辖区内“基地”给予相应支持。

(二)要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评估办法。对“基地”的管理要有计划、有总结,有近期、中长期训练、比赛目标。

第十四条“基地”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一)“基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训练、比赛、教学、训练补助等。

(二)“基地”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基地”运动员管理:

(一)“基地”运动员必须经过选材测试,测试结果报市级训练单位审核,符合选材条件的运动员并在合肥市体育局注册方可认定为“基地”运动员。

(二)“基地”运动员在训人数不得少于20人,特殊项目经批准后方可酌情减少。

第十六条“基地”训练管理:

(一)“基地”必须认真贯彻“选好材、打基础”的训练原则,切实做好选材和训练工作。

(二)各类“基地”学校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根据运动员文化课教育和体育训练需求,在保证运动员文化课教育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好运动员的日训练时间和年训练天数,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三)“基地”体育教师、教练员应具有完整的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和阶段训练总结。

(四)完成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根据各自项目发展需要提出的其它任务要求。

第四章评估

第十七条市体育局对“基地”实行年度评估,评估工作由市体育局所属各训练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年度评估工作按照“基地”自评和市体育局训练单位实地考察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基地”自评工作由“基地”所在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并将各“基地”自评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集中报送市级训练单位。

第二十条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所属项目“基地”的年度评估工作,并于12月30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第二十一条“基地”年度评估标准的主要条目和内容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制定,各市级训练单位可依据所属项目特点补充制定有关评估细则,并报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基地”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凡被认定为“基地”的单位,并在年度评估中获得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市体育局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基地”年度评估实行一票否决,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视为年度评估不合格:

(一)不参加或不按规定人数(规定的包干名额)参加市以上(含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

(二)参加市以上(含市级)比赛的个人或团体均未进入市级前三名或省级(含省级)前八名。

(三)在市以上比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撤消其“基地”称号:

(一)未经市体育局批准,连续两年不参加或不按规定人数(规定的包干名额)参加市以上(含市级)青少年比赛;

(二)未经市体育局同意,私自向其它省(市)输送运动员;

(三)在训练比赛中,出现管理漏洞,发生安全问题;

(四)在训运动员有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比赛中有违反寒风赛纪的;

(五)未能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有挤占或挪用行为的;

(六)在“基地”年度评估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合肥市体育局,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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