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0/19  浏览次数:981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积极引导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健康发展,现就2022年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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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范围与数量
各市根据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附件1)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附件2),认真做好本次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的推荐申报工作,以后每2年组织推荐申报一次。本次全省拟评选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各150个(详见附件3)。
二、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报告(附件5)。
(二)省级示范社申报推荐审批表(附件6)、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推荐审批表(附件7)。
(三)反映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精炼)。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经营情况材料等。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整理刻成光盘报送(不报送纸质材料)。
三、评选办法
(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认真填写省级示范社申报推荐审批表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推荐审批表,报市林业局审查把关。
(二)市级审查。市林业局负责审查本市的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的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报送省林业局。
(三)审定确认。省林业局对各市林业局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加强对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市要对2020年认定的第六批省级示范社和第二批省级示范家庭林场进行复审,需填报申报推荐审批表,无需报送申报文本。对于复审确认的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不占用本次分配的名额。
(三)各市申报情况以正式文件随同申报光盘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各市林业局负责辖区推荐申报主体的信息汇总(附件4)和审核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完备。省林业局将择机开展实地抽查。
附件1
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木竹采伐、林下种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和林间采集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方面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户或防返贫监测户。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4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积极推广林业先进适用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林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用药等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积极推行无公害防治,倡导绿色防控,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获得(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信息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附件2
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
家庭林场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场址。建有固定的生产管理用房,经工商注册登记挂牌经营。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以森林经营和发展林下经济为主,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三、适度规模经营。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不低于20年。经营规模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苗木花卉、竹林、经济林、特种种植等不小于100亩。
四、科学规范经营。森林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员参加过县(市、区)和乡镇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要求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落实家庭林场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规范齐全;林业先进适用技术得到普及应用;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续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
五、产品质量有保障。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家庭林场有(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六、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同类农户40%以上,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附件3

 

各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推荐名额分配表

示范社个数

示范家庭林场个数

合肥市

7

6

淮北市

4

4

亳州市

6

5

宿州市

8

6

蚌埠市

6

5

阜阳市

9

7

淮南市

5

5

滁州市

11

11

六安市

16

18

马鞍山市

5

5

芜湖市

7

5

宣城市

16

19

铜陵市

5

4

池州市

13

14

安庆市

16

18

黄山市

16

18

合计

15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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