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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铜陵市各区县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奖励及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2/9/7  浏览次数: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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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励补助

对每个新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分别给予3万元和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3、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4、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市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15%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6、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7、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8、按时报送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9、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10、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11、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12、适度规模经营不再明确具体数量指标。原则上粮食类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三、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据实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贫困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30人。农机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20人。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统一销售率及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九)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还需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根据市委农办等15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农工办〔2021〕7号)要求,按照《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和《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执行(附件1、3)。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且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2.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证明);

3.农民合作社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须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提供截图);

4.农民合作社土地规模过大不符合适度规模经营的,不予推荐;种植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5.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得有耕地弃耕或土地撂荒现象(提供乡镇或村证明);

6.农产品生产类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7.未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报表或未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8.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9.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的通知》(皖农合函〔2015〕646号)要求,家庭农场要提供2020年度(汇总表)及2021年1-6月份(分月表)基础台账;

申报范围

符合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条件,从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中择优推荐。已经被评为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推荐。

五、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推荐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的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农民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9.规模流转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的。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好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工作。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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