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8  浏览次数:758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号)精神,市财政局、市供销社修订了《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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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 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助力 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华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 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号),以及中央及省市关 于深化供销社改革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阜阳市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立足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围绕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协同衔接,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项目,促进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 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 管理;市供销社负责根据年度重点任务,指导县(市、区)供销 社和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县(市、区)供销社与同级财政部门,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根据制度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 目实施、绩效自评、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因国家或财 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总社")、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调整的,市财政局和  市供销社可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 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工贸一体化及现代农资综合服务等项目;
(二)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骨干网、农产品 批发市场、县域商贸流通体系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数字供销助力乡村振兴、系统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新建或升级改 造、茶产业互联网建设、"832平台"建设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污染治理、城乡绿色生态发展、城乡市政园林工程、绿地养护管理等项目;
(四)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供销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 例大于25%、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
(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时间限制),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 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 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 金,资质证照齐全。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十条 保持对国家级、省级脱贫县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支 持力度,相关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与拟扶持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兴建楼堂 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应在当年"新网工程"申报文件下发前建成, 建设期原则为1-2年,重大项目分期建成,可分期申报,分期扶 持。不允许多个项目打包申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市供销社、 市财政局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 出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同级供销社申报项目,供销社会同财政局 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材料上报 市级供销社审批。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申报。
(二)"新网工程"所有项目均需符合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报文件、申报表、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表;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缴资本的相关证明)。若项目单 位是供销社企业出资的,应同时出具该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  单原件及实资到位的相关证明;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已实施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文件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性资料,竣工决算 审计报告、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七)能够说明项目概况的实景照片(注明地址、名称);
(八)当地供销社牵头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项目勘查验收情况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九)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投资相关凭证等(复印件 ) ;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县(市、区)供销社负责申报项目的筛选确定, 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明确承诺,确保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级供销社负责牵头组织现场复核或检查项目的真实性,对 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章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采用 财政补助方式分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供销社可采用股权  投资方式分配,支持资金可以作为县(市、区)供销社及其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增加在该项目单位的股权。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市供销社牵头组织有 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确认项目建设、资 金使用、绩效目标符合"新网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 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  和完整性;资金分配方案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 共同研究审定。
贴息补助的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的40%, 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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