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7  浏览次数:1259

现将《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安全函〔2021〕12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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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采用工艺由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提供,是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或者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 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前3款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论证申请书,见附件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2),以及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省级以上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4款情形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国外成熟工艺情况说明,见附件4),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来函后,组织专家组对企业采用的化工工艺是否国内首次使用进行鉴别。经鉴别不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项目论证的函。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4种情形之一的,专家组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并指派专家组成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专家组在鉴别和论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陈述意见。
论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的函。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鉴别、论证意见。专家组鉴别意见分为是、不是。首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补充修改后再次论证。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且为最终意见。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家组成员3—5人。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提供的鉴别、论证文件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积极配合专家现场核查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鉴别、论证工作,并对鉴别和论证意见结论负责。
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组成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派员参加论证会以及现场核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2.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3.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目录
4. 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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