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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等5个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和条件类型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1-11-17  浏览次数:1095

合肥市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等5个政策申报奖励补助是怎样的? 申报条件类型包括哪些?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说明,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联系小编为你做免费指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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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推进庐江县自主创新工作,贯彻落实合肥市自主创新政 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 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 内)的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 扶持政策

(一)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 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 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二)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 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补。

(三)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 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备 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 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四) 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 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 '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 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 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 itf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五)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 团队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 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 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六) 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 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一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 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

(七)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 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万元.100 万元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万元-300 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 -5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八)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 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兀、10万兀、5万兀O

三、附则

(一)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

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 件不一致的其它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 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员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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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有关 文件精神,更好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政策。

一、 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和个 人,同时具备网上信息服务、网上交易、网上支付从事电子商务 应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单 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支 持。

二、 扶持政策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1. 支持市场建设项目。对当年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 标准》进行改造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 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的标 准化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 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的其他专业市 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资金补 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类法人 企业建设和租赁经营直营店,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500平方 米和8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 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和20万 丿L o

2. 支持大型商场超市改造提升。支持商业百货类商场(单 店)经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万元平方米,超市(单 店)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0平方米的商业体进 行外立面及内部改造、加装电梯等方面的改造提升(含购买产 权、租赁后经改造新开业的大型商场超市),对当年改造提升工 程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投资额达 到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支持百货零售类、餐饮类业态提升消费体验。丰富消费 供给,提升消费体验,在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和优惠让利等方面 给予支持,对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 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当年实现零售额(营业额)超过2000 万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4. 支持夜间经济发展。支持商业百货类商场(单店)经营 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超市(单店)经营面积超过3000平 方米以上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促进消费新途径,对营业场所 夜间营业时间达到22时的,给予营业场所年度电费5%补贴,最 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支持夜间经济集聚区、夜市商业街区、居 民夜间消费节点、乡村特色小镇等夜间经济载体中的夜间标识指 引、亮化系统、景观雕塑、休闲设施改造项目,当年建设改造投 资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按以上内容开展改造提升 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位)补助不超过10 万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 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经县发改委认定的粮食应急 网点,日常供应量满足:人口 3-5万的镇(园区),网点日常粮油 库存量不低于2000公斤/点;5万人以上的镇(园区),网点日常粮 油库存量不低于3000公斤/点。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从 统一安排和调度,按照要求完成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销 售任务,给予每个应急供应网点3000元/点/年补助(网点包括县 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粮食应急储 运企业)O

6. 支持“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 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主食厨房”直营店,并被认 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安徽省“放 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 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釆取上年认 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扶 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 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1) “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 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 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 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示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 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的,按每个店(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 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 “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25平 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 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 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 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 支持早餐工程建设项目。对企业新增5家以上符合《合 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每个店2万元的标 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新增10辆 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每辆车0.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与 “主食厨房”资金扶持不重复享受。

8. 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对当年在社区(村) 新建或改造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网点建设标准》且验 收合格的回收站点,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 站点不超过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投资者最多不超过20 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9. 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对当年在镇(园 区)新建或改造《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标准》且验 收合格的分拣中心,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 分拣中心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20 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10. 支持再生资源转型升级奖补项目。对转型升级为公司化 运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并缴纳税收的,每个给予 5000元且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所得20%的一次性奖补。累计补 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建设项目。新开 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平 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 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 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支持城亩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对 当年新运营业态超过3个以上且面积达到5万、10万、15万平方 米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 元补助。

13.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 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4. 支持制造企业在庐新注册设立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在庐 新注册设立销售公司当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实 现2000万元零售额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上限 40万元。

(三)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和快速发展

15. 支持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项目。对当年新增的限 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和商贸流通法人批发类、住餐类 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社消零 统计的商贸流通个体经营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与市级政 策不重复享受)

16. 支持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项目。对当年新增为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 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当年新为省重 点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7. 支持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项目(具体以统计 局确认为准)O

(1)支持限额以上批发类法人企业。当年销售额达2000万 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 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 元、2万和3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奖励。

(2) 支持限额以上零售类法人企业。当年零售额达500万 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亿元,同比增幅达 15%、20%和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 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 万元、5万元和6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60万元、80 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3) 支持限额以上住餐类法人企业。当年营业额达200万 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和 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 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6万元 和8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 支持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当年零售类个体零售额达 500万元、1000万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且两年平 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1万元、1.5万元和2万元,1.5万 元、2万元和2.5万元奖励。当年住餐类个体营业额达200万元以 上,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 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和1.5万元奖励。

(5) 支持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发展。统计基础工作 年度内,销售(营业)额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下商贸 企业(个体)样本调查单位,给予0.2万元奖励。具体以商务局、 统计局出台考核细则为准

(6)支持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信息采集。对限额以上 商贸流通企业(个体)信息员,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 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

18. 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具体以县统计局确 认为准)。

(1) 支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企业。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同 比增幅达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 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 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 育、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服务企业。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800万元、1600万元、3000万元,同比 增幅达20%、25%、30%,且两年平均増幅达8%以上,分档给 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 元,6万元、7万元和8万元奖励。

(3) 支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社会工作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400万元、800 万元、15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30%,且两年平均 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和3万 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奖励。

(4)支持当年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营业收入 信息采集。对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法人企业信息员, 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 600元。对规模以下服务业劳资样本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度 内,工资总额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样本调查企业,给予0.2 万元奖励。

19. 支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体系建设。商贸集 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当年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 人企业达到3家、5家的,分别给予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 色商业街的实际运营单位2万元和3万元奖补。

20. 支持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 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 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21. 鼓励电子商务和本地农(副)产品上行协同发展。鼓励 电子商务主体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当年本地农(副)产品 网络零售额销往县域外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且本地农产品采购额不低于网络零售额50% 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当年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额(批发及零售)销往县域外达 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且本地农产品釆购额不低于 网络销售额5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22.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对当年实物商品网上 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其网络 促销费用达到25万元的,对其实际发生的网络促销费用给予不 超过15%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与第21条不重复享受。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 30%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23.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直播新零售。鼓 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对当年通过开展 电商直播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企 业,按照网络零售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 元。对当年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24. 鼓励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业协同发展。鼓励物流快递企 业与电子商务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当年快递费用综合单价不高于 合肥其他县(市)平均值,当年签约(存续)电子商务主体达到 5家以上,且每个电子商务主体年发货量不少于2万单,给予物 流快递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每多签订(存续)一家年发货 量不少于2万单的电子商务主体,额外奖励1万元。单个物流企 业此项奖补不超过10万元。

25. 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由企业统一招商运营的,统一物业管理的,具备电子商 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 际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年网销额达30万元的电子商务 企业入驻不少于10家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或电商扶贫产业 园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以下各项合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1) 实行房租补助。对承租房舍运营的,从运营之月起, 当年按其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元/nr标准给予房租补 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实行装修补助。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按园区实际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3) 支持直播间建设。园区建设公用直播间不少于5间, 硬件配套齐全,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 售额达到100万元,给予每间1万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 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4) 实行水电宽带费用补助。对水费、电费、宽带使用 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6. 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子商务园区。

(1)对当年进驻到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内正常运营6 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园区运营单位引进大型电商企业(自入园后1年内网 络销售农副产品50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品1000万元以上),对当 年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

27.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跨境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50万美 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 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本项与22条不 重复享受,且与市级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奖励 标准)

28. 鼓励电商人才培训。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登记并核实, 对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电商企业聘请有资质培训教师、电商 从业5年以上有实操经验的电商达人开展的免费电商培训。单个 培训班不少于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对其场租费、讲课 费和资料费给予50%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8000元,年总补助不超过15万元。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培训不予 补助。

(五)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培育

29. 支持品牌创建项目。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 店、绿色饭店、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对当年入驻我县的全国50强企业、世界著名品牌企业,且在我 县上缴税收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万元、50万元奖补。

30. 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鼓励本地种植加工企业和经销商积极参加产销对接、展览 促销活动,对参加由县商务局统一组织或经商务局备案的市级及 以上农产品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的单个企业,有参展样品 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县发改委统一组织的在合肥举 办的“绿色早粒米进万家”合肥展销会的单个企业,给予0.3万元 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附则

(一)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 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 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二) 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 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 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 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和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四)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庐 江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补充实施意见》不再执行。庐江县促进对外经临质般展扶持政策

(相关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另行发文通知)

 

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农旅富民、大美庐江”三大战略,促 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我县产业 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V扶持范围

(一) 在本县办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经营场所需在本县) 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庐江县纳税,且申请项目 在本县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旅游企业

(或组织)°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 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8)?。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 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扶持政策

(一) 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二) 支持企业商标建设。对当年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文旅 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旅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 支持文化中介机构组织演出。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 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 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区域内的体 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 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旅企业年销 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 的,奖励1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 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五)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文旅企业参加经文旅部门 批准或者认可的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 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 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六) 支持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加强文旅产业人才队伍 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旅企业参 加县直以上单位(含县直)举办的各类文化旅游工作培训班的, 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 过1万元。

(七) 文旅产业贷款贴息。在庐江县内的商业银行获得贷 款,且贷款用途用于文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费用以及具体 的文化旅游项目,采取贴息办法奖扶,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度内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若 企业在县级以上政府或文旅主管部门已获得过此类政策支持的, 我县给予已获贴息额度的50%的配套补贴。且单一企业县级年度 内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八) 鼓励文化惠民演出。对本县区域内剧场、剧院、体育 馆等演出场所每年组织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核备 案、观众不少于500人)20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 助;以20场为标准,每超出一场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 过40万元。

(九) 扶持民营院团发展。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 投资兴办,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体税种 在本县缴纳,正常经营规范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1) 对当年获“安徽省十大名团”称号的,给予每个民营院团 5万元奖励;当年获合肥市优秀民营院团称号的,每个优秀民营 院团给予3万元奖励;

(2) 对本县民营院团创作演出的优秀剧目获得国家、省、 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对当年申报成功国家、 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或传承人,分别给予10万、5 万、2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旅游饭店发展。对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 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当年成功获得市级农家乐转 型升级试点示范达标单位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品牌创建。由县文旅部门推荐,当年成功创建 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 励;成功创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乡村旅游重点镇)、特色旅游 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中 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等在 旅游行业认定的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同类 市级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称 号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多级别 多个品牌,仅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十四)支持景区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 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 励;新晋升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 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民宿建设。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被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六)支持县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创建工作。乡村旅游重点村通过县级考核,取考核得分前10名进行奖 补。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5万元; 三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名,各奖励5万元。县文 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附则

(一) 本政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 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 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不予审核奖励。

(三)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 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 件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庐江县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 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 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1〕 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推 动庐江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 专利奖励),依照本政策规定申请奖励。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 (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在本政策支 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政策

(一)创质量品牌

L新认定的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 奖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县政府质量奖企业,给 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 不同等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 对当年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 培育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 标准化

1. 对新主导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 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 下列奖补:

(1)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补20万元、10万元。

(2)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排名前三位)的, 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

(3) 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 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4) 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且排名第一位)的 企业或社会团体,每项奖励2万元。

2.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在省市奖补 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3. 对新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 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5万元、3万 兀、1万兀。

4.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 验收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补6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 准创新基地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

5. 对新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 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

(三) 检验检测认可

1. 对新建检验检测专业服务平台设备投资在300万元至500 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 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 且年度外包总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按外包总额5% 给予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补。

(四) 管理体系认证

1. 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022000). HACCP认 证,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对于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于规模 以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不重复奖补。未能 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2. 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9001 > GB/T19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045001、 GB/T45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对于 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规模以下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3. 对当年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 . GB/T24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对 于规模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规模以下的给予1万 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五) 知识产权

1. 支持专利发明、授权、培育

(1) 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市级奖 补基础上1:1配套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 欧洲专利局、韩国授权的专利在市级奖补基础上1:1配套奖励, 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2) 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含3件)以上、9 件(含9件)以下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 1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的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3) 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奖补的企业, 给予5万元资金配套补助。

2. 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 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 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8 —(2)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 励。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 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10万 元一次性奖励。

(4) 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县新成立从事知识 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本地服务性收入50万元以上 的,给予5万元奖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

3.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 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还款的,一次性按知识产权评 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 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 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担保额2000万以上的,给予担保机 构15万元奖励。

4. 支持企业争创高端品牌

(1) 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 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

(2) 对当年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 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马德里国际 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 扶持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 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 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 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 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 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 不得申报相关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 任。

(三) .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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